合同的订立系双方当事人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前提下,是基于真实自愿的表意形成最终合意。然而订立的合同并非都是“一锤定音”。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从该定可知,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着因果关系
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
2、误解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的误解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构成了合同,因此误解应当是当事人自己的误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过失,才可构成合同上的错误。这种错误可以是单方错误,也可以是双方错.
3、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只有构成重大误解,才能使当事人产生变更和撤销合同的诉权。
4、当事人不愿承担对误解的风险
法律对重大误解的合同给予救济,是基于对当事人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愿承担误解风险的推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理解错误签的购房合同能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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