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前期拖欠物业费新接管该项目的公司根据交接协议代收代交,如果前物业是弃管,欠费收到后移交业委会来补充物业服务经费。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前期物业以部分业主拖欠管理费为由拒绝和新物业交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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