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设立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法录库
人气:1.95W
栏目推荐
- 1抵押和质押的不同
- 2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设立
- 3专利权放弃自什么时候生效
- 4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起算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 5银行抵押权应如何行使
- 6抵押人的定义 抵押人是什么意思
- 7股权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 8居住权什么时候设立 -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 9抵押权起诉时效是什么?
- 10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什么时候
- 11刺史制度是什么时候设立的?
- 12船舶抵押权的设立是什么
- 13先设立抵押权后设立质权怎么处理
- 14股权质押什么时候生效
- 15债权质押什么时候生效
- 16因法律文书等设立转让变更的物权何时起生效
- 17股权质押登记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
- 18质押权什么时候生效
- 19转让专利权自什么时候生效
- 20权利质押合同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