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而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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