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中,职工应当提供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事故伤亡事实等基本证据,这些证据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剩下的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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