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纠纷中关于不动产价值的确定,首先夫妻之间可以交流协商,参照现行的市场标准确定出一个合理的数额。当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当事人一方就房屋主张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动产的价值如何计算 - 离婚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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