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被保证人列为被告,在立案后又向法院申请追加保证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起诉时只将被代理人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代理人为共同被告。
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合同签署所使用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是借用的,合同一方作为债权人,在在起诉时只将出借单位列为被告,在立案后认为借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借用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合同纠纷能追加别人为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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