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抽逃出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分析如下: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的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罪。
抽逃出资行为使公司资本虚置,非法地减少了公司实有资产,削弱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的正确判断和交易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原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
法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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