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的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是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处分共有不动产的是由谁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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