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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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法律性质

金融保险法规既是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的法规安排,也是对金融监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管理安排。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越快、市场竞争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规作保障,法律法规既是规则也是企业的行为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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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贷法律规则



    监管趋严已成为业界共识,除专项整治外,上海、深圳、重庆、广州等地方行业自律组织都相继出台“禁令”,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亦明确提出用“停、 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强压之下,诸多涉及校园贷业务的平台正谋求转型或退出。


    2018年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通知要求:


    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10]


    大学生之所以会跳楼自杀,一方面是他自控能力不强,恶性超前消费,挖东墙补西墙,甚至冒用同学的身份证借贷。但这不应该成为一刀切禁止校园贷款、普惠金融的理由。因为还有很多自控能力好、有兼职收入的学生,不该因为不自觉学生的负面案例而剥夺他们的权利。另一方面,涉事金融机构发放如此巨额的贷款,在贷款人真实性审核、还款能力评估等多个方面出了纰漏,正常来看,风控如此糟糕的贷款机构早就应该倒闭了。他们没有倒闭的关键在于他们笃定这些学生的家长不会坐视这些学生信用破产、拿不到毕业证。光鲜的校园金融,最后用威胁、连坐等非常规手段来搞“风控”,这就与高利贷无异。


    一个正常的校园金融生态应该是:债务违约的大学生自己承担责任;违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担亏损;但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金融教育,及时惩罚金融机构滥发贷款于前,利用暴力、株连手段追债于后。“校园贷”固有其风险,但它不能,也不该是高利贷。监管部门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从行业角度说,大学生的确属于比较优质的贷款对象。大学生为了提前消费或者做生意,甚至借钱炒股来贷款,这种贷款不但给自己增加压力,产生违约的话也很容易追溯,得不偿失。


    “校园贷”不能一刀切,但“高利贷”得有人管。


    清理暴力催收、发放高利贷等问题平台的同时,也要关注到大学生合理的消费信贷需求,不搞“一刀切”,培育更多稳健经营、风控技术完备的消费金融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小额、适度的消费金融产品。大学生自身也要培养理性的消费理念,增强金融素养和信用意识。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所谓的专门向学生提供的贷款通常都是高利息,超过法律所允许的利率范畴。尽管贷款也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可这些高额利息对于自身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来说,还不上的可能性比较大,一旦出现逾期,那么就会像小盛一样,碰上被人恶意催收,甚至还会遭遇人格侮辱。


  校园贷法律规则的内容中,关于校园贷款,因为近几年,很多大学生因为还款的压力太大,甚至有很多都已经轻生,所以针对这样的现象,国家对于校园贷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于一些借款机构,予以禁止进入大学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