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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