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的区别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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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借条”,债务人未在借条中写明具体偿还日期的,只是属于双方对此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借条欠条的区别有效期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欠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中指出:“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双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