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文书可以强制执行:
一、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三、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哪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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