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2、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3、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4、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5、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6、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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