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当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是,债权人可以以自己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如何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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