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原债权权能之一给付保持力单独剥离出来,通过合同方式予以明确,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设立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2、该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内容为转让方将债权收益权转让给受让人,从受让方处获得对价;
3、债权收益权转让不等于债权的转让;
4、债权收益权受让方只能要求转让方为给付。由于不是债权转让,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主体并未发生变化,债务人不必对债权收益权受让人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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