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对外效力:
第一,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债务人在合同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并不因合同权利的转让而消灭。
第四,同一债权转让数个人的,最先通知债务人的转让或在确定时间内最先被债务人接受的转让,效力优先。如果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出于善意向受让人履行,即使该债权转让是无效或因其他原因而被取消,债务人的履行仍然有效。
第五,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以行使抵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转让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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