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予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的代位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由于次债务人申请破产也是对债权人权益不利的情况,放任损害的发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次债务人的却将到期,可否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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