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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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于证明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及分配。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出借人对以下四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一)对出借人能提供借款合同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出借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二)对出借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出借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

(三)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借款并提供付款凭证,而出借人主张借款人偿还的是另外的借款,出借人应当对此负举证责任。

(四)对于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对以下四种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一)借款人对争议债权的性质应负举证责任。

(二)借款人对出借人抽取利息的具体数额应负举证责任。

(三)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异议,应负举证责任。

(四)借款人对债权的消灭应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