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夫妻是一种“法定财产共同体”,夫妻双方在婚姻有效存续期间,按法律规定,其财产推定为夫妻共有。夫妻在设立公司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未明确分割财产,从表面上看虽然是不同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在事实上却为共同的财产,其出资体实际上是单一的,且夫妻之间的意思表示通常一致,故实质上为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相关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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