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未能达成协议时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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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未能达成协议时怎么办?

当事人就实现抵押权未能达成协议时怎么办?

当事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作为执行的根据的问题,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尝试:

一、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来看,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可先选择督促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取得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执行力,可作为执行根据,解决了执行根据的问题后,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或变卖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受偿;

二、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规定的立法精神来看,该款规定解决的是关于抵押权的实现问题,而非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问题,也不是对“拍卖”、“变卖”措施的确认问题,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这种请求,即不是确认之诉,也不是给付之诉,也不是变更之诉,而是一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抵押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申请,它的执行根据是抵押权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可尝试理解为法律赋予了抵押权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强制执行措施,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即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并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偿付给申请人即抵押权人,使抵押权人的债权得以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中,以及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为执行根据,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也就可尝试理解为将抵押权协议规定为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抵押权协议即为执行根据。

如何实现抵押权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分配;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本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位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银行或者其它地方贷款的,债务人是必须要抵押东西给债权人,债权人也是为了能够保证自己的金钱不受到任何的损失,当债务人不能还清贷款的时候,债务人就可以把抵押的东西收回来低债款,如果双方未能实现低押权的是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