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再审第三人如何列明
法录库
人气:2.76W
栏目推荐
-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
- 2行政诉讼如何申请再审
- 3行政诉讼第三人上诉状要怎么写?
- 4行政诉讼中第三人可以上诉吗
- 5如何诉讼离婚?
- 6行政诉讼第三人怎么参与诉讼
- 7行政诉讼有第三人撤销之诉吗?
- 8对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处理是如何的
- 9仲裁和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 10上诉状原审第三人是否需要列出?
- 11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释义
- 12行政诉讼二审上诉人如何应对
- 13行政处罚第三人可以成为行政诉讼适格原告
- 14股东资格确认如何列第三人
- 15股东代表诉讼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吗
- 16在诉讼中第三人行使代位权是如何规定的?
- 17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
- 18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同时执行可以吗?
- 19行列转换在Excel中如何实现
- 20明朝地方政府是如何进行户籍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