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据种类和其他案件的证据基本是一样的。
在行政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对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会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和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
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有什么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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