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中“利用第三人职务之便”的认定
法录库
人气:8.37K
栏目推荐
- 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有关认定
- 2公务员受贿罪如何认定
- 3利玛窦眼中的明朝人 不认为说谎话是罪过
- 4外交部关于各国驻华使馆人员申请办理“外交身份证”、“身份证”和“居留登记”的规定
-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 6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怎么举报?
- 7挪用公款罪的职务便利
- 8“数罪并罚”与“择一重罪量刑”的区别有什么
- 9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怎样区分?
- 10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相关认定
- 11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是什么罪
- 12受托人和第三人与委托人三者之间的义务关系
- 13受贿罪中谋取利益的认定是什么?
- 14职场中得罪领导要辞职吗
- 15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怎么举报
- 16对夫妻共同债务中“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认定标准
- 17公司职工利用职务之便诈骗批捕后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 18胜利夜店承认行贿是怎么回事 真实详情是什么
- 19利用职务影响力受贿罪
- 20却差之千里! - “借条”和“欠条”一字之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