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以下表现形式的,认定为虚假出资: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5、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如何认定虚假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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