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执行异议审查,不停止执行。
1、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原则上不停止执行。
2、只不过在异议审查期间,强制执行如果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一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期间是否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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