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不许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许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当事人有申请公证员回避的权利。公证员是否回避,由公证处决定。
《民典法》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员回避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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