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无因管理给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的因由受益人来承担。
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所以,无因管理给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的,应当由本人承担。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无因管理给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的因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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