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如下: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可推定的情况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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