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③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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