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的规定。因此,公司应该征求每位员工的意见,同意搬迁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同意去的,则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金。
企业动迁有职工安置补偿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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