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当事人中的委托人主要负责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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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当事人中的委托人主要负责什么?

信托当事人中的委托人主要负责什么?

我国信托法对委托人的权利给予了较多的保护,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

1、委托人有知情权。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委托人有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委托人有申请撤销处理权。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损失时,委托人有权申诉至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4、委托人有依法解任受托人权。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诉至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二、信托中的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义务是什么?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在我国的信托的实际操作中,我国的信托中的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