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应当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夫妻双方客观上处于分居状态,这种分居状态包括夫妻双方不在同一住所,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分居事实,
也包括夫妻双方在同一套房子内居住,但实际上不再共享家庭意义的共同生活,客观上也构成了分居的状态;
(2)夫妻双方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主观上具有分居的愿望,而不是由于求学、工作等客观原因迫使双方分居;
(3)分居的时间要满2年,具体时间的期间是指双方最后一次分居之日起到起诉时为止,要求有持续性和连续性,而不能将多次分居的时间累计相加满2年;
(4)夫妻关系确无和好可能了,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调解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