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要怎么处罚
法录库
人气:2.08W
栏目推荐
- 1办理婚姻登记需要什么 - 婚姻登记需要哪些手续
- 2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既遂的处罚是什么
- 3失误造成财产损失要怎么陪
- 4车祸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怎么赔偿
- 5异地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赔偿?
- 6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既遂怎么定罪处罚?
- 7重婚登记的婚姻工作人员有哪些处罚
- 8四川成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怎么办理结婚手续?
- 9不登记的婚姻财产怎么处理
- 10成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 11婚姻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12婚姻登记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 13登记婚姻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 14婚姻登记跨省可以查到吗?婚姻登记跨省通办有什么要注意的?
- 15婚姻登记要多久? - 婚姻登记需要几天
- 16婚姻登记档案能保管多久
- 17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 2020年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表
- 18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啥时候
- 19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怎么判罚?
- 20婚姻登记机关对可撤销婚姻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