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调解离婚申请执行抚养费谁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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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调解离婚申请执行抚养费谁申请的

在我国婚姻法中,除了有关夫妻双方的利益问题的判定条例,孩子的抚养权的判定是其中的重要事项。孩子的成长不仅是夫妻双方的事,更关乎一个国家的未来。很多夫妻为了孩子会进行调解离婚申请,那么法律上有没有规定,调解离婚申请执行抚养费谁申请呢。

调解离婚申请执行抚养费谁申请呢?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费是由监护人还是子女作为申请执行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确定离婚案件抚养费的申请执行人,是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离婚案件具有特殊性,在处理离婚的同时,可能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子女的抚养权及子女抚养费的处理。离婚案件中,父母一般分别作为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案件当事人,对于子女的抚养费问题是离婚案件的附属处理问题,因此,从执行依据上看,子女不是执行依据确定的案件当事人。

小编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为了子女的利益可以代理相关法律行为,也即可以代理子女申请强制执行抚养费,但是权利人仍然是子女,不因监护人的代理行为而颠倒了权利主体。如果监护人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假设监护人死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子女的权益必将受到损害,这无疑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和宗旨。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该条的精神和宗旨,可知子女应是离婚案件抚养费的权利人,即申请执行人。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前夫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仍然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拒不执行判决,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要求抚养费是作为女方的正当权利,前夫拒绝支付的话,女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首先得写一份诉讼状,然后到前夫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资料,缴纳诉讼费用。接下来就等待法院开庭审理了,经过法院判决,前夫仍不支付的,女方还能够申请强制执行。

这一事项的相关内容的解析。对于离婚的调解申请,应该是两个人的责任。既然同意申请调解,对于孩子的成长双方肯定都有所考虑。所以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这一行为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