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过继后与亲生父母还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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