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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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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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继子女的条件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我国《收养法》第14条对这类收养的条件也作了放宽规定,即可以不受除《收养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等条款的限制,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一)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三)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四)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

不管是是否是亲戚之间的收养,实际若需要将子女的亲生子女送养给他人的,此时必然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否则的话送养行为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另外,实践中也可能出现收养继子女的情况。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同时也办理了收养手续的,则此时收养关系也就合法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