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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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有:
1、因胁迫结婚的;
2、一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时未如实告知的。
因以上情况要撤销婚姻的,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

婚姻撤销的法定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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