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有哪些及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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