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约定。其次,如果当事人对此问题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买卖过程中标的物损失的风险要怎样划分转移
法录库
人气:9.99K
栏目推荐
- 1车身划痕损失险有必要买吗
- 2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 3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条件包括什么?
- 4合作损失风险转移是什么意思
- 5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有哪些
- 6风险转移风险规避风险自留是否一样?
- 7脑转移瘤的鞘内化疗过程
- 8过失损毁文物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 9买卖合同交付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什么?
- 10未交付有关标的物资料的影响风险转移吗
- 11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如何划分
- 12企业在拆迁过程中的损失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 13现房买卖中的风险要怎么防范
- 14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都有什么风险
- 15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有哪些?
- 16房屋买卖风险转移
- 17购买转让商标流程是怎样的?哪种商标不能买?
- 18失业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 19资损风险是什么意思 损失的什么是风险的基本含义
- 20买卖合同风险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