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董事任期3年,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内经股东大会决议可罢免。从法人股东选出的董事,因法人内部的原因需要易人时,可以改派,但须由法人提交有效文件并经公司董事会确认。另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可在适当时候,增加若干名工作董事,并于下届股东大会追认。工作董事由公司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担任,其职责、权力及待遇与其他董事同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股东会行使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的职权。
关于股东会决议任免董事是否需要全体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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