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如下: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
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
3、履行关联借款的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借款需要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融通资金表中反映。
4、企业向关联企业或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借款,必须按照市场价值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关联企业之间借款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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