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汇票追索权行使的限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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