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侵权民事赔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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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民事赔偿判决书
能否判决未成年人无期徒刑

根据刑法典第57条之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就意味着无期徒刑不可能被孤立地适用。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无期徒刑的严厉性。


能否对未成年犯处以无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之所以产生这样的后果,是因为对适用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下称条文一)和第四十九条(下称条文二)有不同的理解。


条文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条文二: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单独理解条文一或者条文二都十分浅显简单,不会出错;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都是轻微犯罪,只适用条文一,这也不会出错。但是,当未成年人犯罪属严重犯罪需适用条文二时,就发生了前述的分歧。


否定论认为,对未成年犯适用条文二意味着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同时还必须适用条文一,结果是不能对未成年犯判处无期徒刑。


肯定论认为,条文一是对未成年犯进行司法保护的“一般规定”,与之对应,条文二就是“特殊规定”。条文一具有普适性,在任何未达死刑的犯罪中都能显示出其有效性,十分易于操作,因此,它是“一般规定”。但是在任何已达死刑的犯罪中,条文一就失去其有效性:用老百姓的话说,死十次、百次都不亏的(未成年犯罪)人,该不该判死刑?判了死刑算不算从轻或减轻?当然,判处无期徒刑肯定算从轻或减轻!这就出现了标准难以掌握、自由裁量空间巨大的问题。针对这一特别情况,结合国际上保护未成年犯的司法标准,条文二自然应邀而出,以封顶的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保护,因此,它只能是“特别规定”。


由于需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即使在其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是要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的,因此就导致很多人认为不能对未成年人无期徒刑,但其实我国法律中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是否对未成年人处无期徒刑,其实还是要结合实际的犯罪情节来看才行。如果构成的犯罪确实达到了处无期徒刑的程度,此时也是可以对其作出无期徒刑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