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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人在1月1日被治安拘留15天,从拘留的次日,即1月2日开始算,到1月16日正好是15天,1月16日出来。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