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和法定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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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和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的区别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两部法律在同一问题上分别使用了“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引发了对两个术语的不同理解,也给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带来了一定的麻烦。本文试对二者作粗浅辨析,并对刑事诉讼法中“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使用作简要讨论。


法律中并不存在第二监护人的说法,但是有第二顺位监护人的说法。在第一顺位监护人无法起到监护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时,法定的第二顺位监护人,也是法定的监护人。在孩子或者老人的监护人顺序的问题上,法律是有着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按照其执行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