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那么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据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行为,属于政府的权限范围,亦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被拆迁人如果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或认为强制拆迁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拆迁安置官司怎么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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